ผู้สังเกตการณ์ความยุติธรรมของจี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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คำตัดสินของศาลจีนเกี่ยวกับการยอมรับและการบังคับใช้คำตัดสินของสิงคโปร์: (2016) Su 01 Xie Wai Ren ครั้งที่ 3

หมายเลขกรณี: (2016) Su 01 Xie Wai Ren ครั้งที่ 3 ([2016] 苏 01 协外认 3 号)

ไฮไลท์:

แม้จะไม่มีสนธิสัญญาทวิภาคีใด ๆ สำหรับการยอมรับร่วมกันและการบังคับใช้คำตัดสินระหว่าง PRC และสิงคโปร์ศาลจีนอาจยอมรับและบังคับใช้คำพิพากษาของสิงคโปร์โดยพิจารณาจากศาลสูงสิงคโปร์ได้บังคับใช้คำพิพากษาของจีนมาก่อน


สาธารณรัฐประชาชนจีน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 苏 01 协外认 3 号

申请人: 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KolmarGroupAG), 住所地 Metalli, Baarerstrasse18,6300Zug, สวิตเซอร์แลนด์。

代表人: RuthSandelowsky,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陈晓莹,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曹辉,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江苏省纺织工业 (集团) 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482 号。

法定代表人: 梁英俊,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论, 国浩律师 (南京) 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周浩,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集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高尔集团申请称,高尔集团因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集团)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省纺集团承诺赔偿高尔集团35万美元,后因省纺集团未履行和解协议,高尔集团依据和解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向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经合法传唤,省纺集团未到庭,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O13号缺席判决,判令省纺集团偿付35万美元及自传讯令状签发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年利率5.33%计算的利息、费用4137.9新元,高尔集团亦向省纺集团进行了送达,但省纺集团完全不予理会。因省纺集团及其财产均在中国境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对该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省纺集团陈述意见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规定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依照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互惠进行审查, 认为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 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的, 裁定承认其效力。根据我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的的《 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规定, 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范围并不包括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应驳回高尔集团的申请。

经审查认定: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O13号民事判决,判令省纺集团支付高尔集团35万美元及自传讯令状签发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年利率5.33%计算的利息,并且支付费用4137.9新元。省纺集团在本案听证中承认其得到了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的合法传唤,但未参加庭审,其亦收到了案涉判决书。另查明,2014年1月,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作出[2014]SGHC16号判决,内容为对我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承认和执行。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 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 社会公共利益的, 裁定承认其效力, 需要执行的, 发出执行令,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 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的, 不予承认执行”,案涉民事判决系新加坡共和国法院作出, 新加坡共和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 但由于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曾于 2014 年 1 月对我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进行了执行, 根据互惠原则, 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แม้จะไม่มีสนธิสัญญาทวิภาคีใด ๆ สำหรับการยอมรับร่วมกันและการบังคับใช้คำตัดสินระหว่าง PRC และสิงคโปร์ศาลจีนอาจยอมรับและบังคับใช้คำพิพากษาของสิงคโปร์โดยพิจารณาจากศาลสูงสิงคโปร์ได้บังคับใช้คำพิพากษาของจีนมาก่อน)经审查, 案涉判决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 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 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作出的 O13 号民事判决。

案件申请费 80 元, 由被申请人省纺集团负担。

审判长王胜

审判员姜欣

审判员陆红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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