พอร์ทัลกฎหมายของจีน - C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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มาตรการทบทวนความปลอดภัยทางไซเบอร์ของจีน (2020)

มาตรการตรวจสอบความปลอดภัยทางไซเบอร์

ประเภทของกฎหมาย การปกครองของแผนก

การออกแบบร่างกาย การบริหารไซเบอร์สเปซของจีน , คณะกรรมการพัฒนาและปฏิรูปแห่งชาติ , กระทรวงอุตสาหกรรมและเทคโนโลยีสารสนเทศ , กระทรวงความมั่นคงสาธารณะ , กระทรวงการคลัง , กระทรวงพาณิชย์ , ธนาคารประชาชนจีน , การบริหารของรัฐเพื่อการควบคุมตลาด , การบริหารวิทยุและโทรทัศน์แห่งชาติ , การบริหารการป้องกันความลับของรัฐแห่งชาติ , การบริหารการเข้ารหัสของรัฐ , กระทรวงความมั่นคงแห่งรัฐ

วันที่ประกาศใช้ เมษายน 13, 2020

วันที่มีผล มิถุนายน 01, 2020

สถานะความถูกต้อง ถูกต้อง

ขอบเขตของการใช้ ทั้งประเทศ

หัวข้อ ความปลอดภัยทางไซเบอร์ / ความปลอดภัยของคอมพิวเตอร์ กฎหมายไซเบอร์/กฎหมายอินเทอร์เน็ต ความมั่นคงแห่งชาติ

บรรณาธิการ หลินไห่ปิน林海斌 ซินจู้ลี่李欣烛

第一条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以下简称运营者) 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 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 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 审查与与持续监管相结合、 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从产品和安全安全性、 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机制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 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运营者采购网络网络和服务的的, 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应当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 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 者者通过采购文件、 文件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 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和操纵用户设备, 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七条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报书;
(二) 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 采购文件、 协议、 拟签订的合同等;
(四)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者者。
第九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 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 遭受干扰或破坏, 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 泄露、 毁损的风险;
(二) 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 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开放性、 透明性、 来源的多样性, 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 外交、 外交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
(四) 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情况;
(五) 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 应当自向运营之日日 30 起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网络工作机制成员单位、 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情况复杂的, 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建议之 15 个工作意见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 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通知通知运营者; 意见不一致的,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 并并者。
第十二条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进行深入分析评估, 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 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保护工作部门意见, 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 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三条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办公室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 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工作成员单位认为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报中央网络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员会批准后, 依照的的审查审查。
第十六条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对运营者者公开信息保密义务; 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 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客观公正公正, 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义务义务的, 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สำนักงานตรวจสอบความปลอดภัยทางไซเบอร์เสริมความแข็งแกร่งในการกำกับดูแลก่อนและหลังเหตุการณ์โดยยอมรับรายงานและแบบฟอร์มอื่น ๆ
第十九条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 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 大容量存储设备、 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 网络安全设备、 云计算服务, 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 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 (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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