พอร์ทัลกฎหมายของจีน - C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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มาตรการสำหรับการดำเนินงานและการจัดการแพลตฟอร์มโต้ตอบข้อมูลกฎข้อบังคับสำหรับการเรียกแท็กซี่ออนไลน์ (2018)

ประเภทของกฎหมาย นโยบายของรัฐบาล

การออกแบบร่างกาย กระทรวงคมนาคม

วันที่ประกาศใช้ กุมภาพันธ์ 13, 2018

วันที่มีผล Mar 01, 2018

สถานะความถูกต้อง ถูกต้อง

ขอบเขตของการใช้ ทั้งประเทศ

หัวข้อ กฎหมายไซเบอร์/กฎหมายอินเทอร์เน็ต กฎหมายการขนส่งและจราจร

บรรณาธิการ ซินจู้ลี่李欣烛 หยานรูเฉิน陈彦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的运行管理工作, 规范数据传输, 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 营造良好的商环境,, 根据网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16 年第 60 号) 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包括交通部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简称部级平台), 省、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简称省级平台), 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 (简称城市监管平台) 。
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 运行维护、 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 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工作工作。
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负责规范本企业网约车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第二章数据传输
第五条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及时入网约车平台公司、 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 将运政信息系统与网约车车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平台,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后, 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 经营信息、 定位信息、 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平台应应对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 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 应直接接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平台, 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直接传输。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部级后, 由部级平台将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监管平台,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要求网约车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监管平台重复传输。
第九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 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 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 明确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 业务人员与系统技术, 并并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 应及时告知。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 改造迁移等可预见原因, 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 应 72 小时告知相关网网约监管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二条因自然灾害、 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系统故障, 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 网约车平台应应及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 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 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 存在可能危害部级平台系统安全的, 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单位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 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传输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 规范性、 及时性、 真实性等, 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 数据完整性: 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数据应《 网络预约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 (暂行)》 相关要求, 确保其基础静态信息、 订单信息、 经营信息、 定位信息、 服务质量信息等相关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 不遗漏信息及字段。
(二) 数据规范性: 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 字段名称、 数据类型、 字段长度、 取值范围、 数据精度、 编码规则等应符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 (暂行)》 相关要求。
(三) 数据及时性: 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信息变更的, 应于变更后 24 小时内将信息传输至部级平台; 订单信息、 经营信息、 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 延迟不得超过300 秒; 定位信息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超过 60 秒。
(四) 数据真实性: 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 基础静态信息、 订单信息、 经营信息、 定位信息、 服务质量信息间应当相互关联, 相互关联关联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 真实和完整。
第四章传输质量测评
第十六条部级平台对网网车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 测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 规范性、 及时性、 真实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 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法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数据传输质量测评工作分为月度、 年度测评, 月度、 年度测评周期为每自然月、 自然年。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由部级定期向向社会进行公布, 年度测评结果纳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信誉信誉考核内容。
第五章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网约监管监管交互平台使用的人人联系人, 并并告知部级运行维护单位, 要要加强约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登录账号的申请开通管理, 并督促使用人员妥善保管账号信息, 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网络安全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定期开展安全排查, 对于发现的安全风险和漏洞, 要及时整改, 防止信息数据泄漏、 毁损或者丢失。
第二十一条部级、 省级、 城市等各级平台应当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对本系统的运行情况 7 × 24 小时实时监测, 发现系统故障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行业联合的需要需要, 与其他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对接, 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网络链路维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部级、 省级、 城市等各级平台共同开展。部、 省 (区) 间的网络链路由部级、 省级平台共同维护; 省 (区) 内网络链路由省级平台、 城市监管平台负责维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 按照各地有关规定传输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单位, 负责实施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及数据数据传输管理工作, 确保部级平台平台系统安全运行运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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