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คดีทั่วไปเกี่ยวกับการคุ้มครองสิทธิและผลประโยชน์ของคนพิการ (พ.ศ. 2021)

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ประเภทเอกสาร กรณีทั่วไป

การออกแบบร่างกาย ศาลประชาชนสูงสุด

วันที่ประกาศใช้ ธันวาคม 02, 2021

ขอบเขตของการใช้ ทั้งประเทศ

หัวข้อ แนวทางกรณีของจีน

บรรณาธิการ CJ Observer

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สารบัญ
XNUMX. ข้อพิพาทเรื่องมรดกของ Wang Mouhong v. Wang Mouhua
XNUMX. Liu XX v. บริษัท ภูมิวิศวกรรม Li XX ข้อพิพาทเรื่องสิทธิในการตั้งชื่อ
XNUMX. Wang Mouxiang และ Wang Mou ดำเนินการฟ้องร้องคณะกรรมการหมู่บ้าน Mou และ Gao และข้อพิพาทเรื่องการจราจรที่อยู่ติดกัน
ประการที่สี่ หลู่ มูมู่ ร้องคดีคำสั่งคุ้มครองความปลอดภัยส่วนบุคคล
XNUMX. เพลง XX v. คดีโต้แย้งสิทธิบุคลิกภาพของธนาคาร
XNUMX. Yu XX ฟ้องบริษัทขนส่งสาธารณะในคดีละเมิดลิขสิทธิ์
XNUMX. บริษัทบ้านเช่าสาธารณะ v. Ma XX คดีพิพาทสัญญาเช่าบ้าน
XNUMX. Gao Moqin et al. v. Gao Mouming คดีพิพาทแผนกทรัพย์สินส่วนกลาง
XNUMX. Niu XX v. คดีพิพาทสัญญาจ้างงานบริษัทขนส่ง
XNUMX. หวัง มูมู่ ฟ้องบริษัทเครื่องฟื้นฟูสมรรถภาพละเมิดคดีพิพาท
กรณีที่หนึ่ง
(一) 基本案情
汪某红为持证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贰级,经当地民政局审核,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汪某富系汪某红之父,汪某华系汪某富养子。1988年,汪某富将汪某华、汪某红共同居住的房屋翻新重建。1996年因洪水冲毁部分房屋,汪某华重新建设了牛栏等附属房屋;后又建设厨房、洗澡间各一间,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汪某富去世后,2019年,案涉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汪某华与某某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含主体房屋、附属房及简易房、附属物在内的拆迁补偿价款共490286.7元,汪某华实际领取。汪某红认可其中部分房屋由汪某华建设,扣除相应补偿款后剩余款项为314168元。汪某红起诉请求汪某华返还其中的230000元。
(二)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华作为养子,对汪某富进行赡养并承担了汪某富的丧葬事宜。汪某红享有低保且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亦应对其进行照顾。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及部分附属设施的建造、管理以及继承人赡养汪某富等实际情况,酌定汪某红继承的财产份额为30%,即94250元(314168元×30%)。遂判决汪某华支付汪某红94250元。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红系智力残疾人,其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家庭。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应给予汪某红特殊照顾及倾斜保护。汪某华应向汪某红支付拆迁补偿款157084元(314168 .)元×50%)。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汪某华支付汪某红拆迁补偿款157084元。
(三) 典型意义
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继承份额均等。一审法院认定汪某华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同时对于遗产有较大贡献,进而认定其有权继承遗产的70%。从法律层面分析,似乎并无不当。但是,继承法同时规定,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汪某红及其配偶均身有残疾,其家庭经区民政局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汪某红生活具有特殊困难,符合继承法关于遗产 . 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汪某红及其配偶均身有残疾,其家庭经区民政局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汪某红生活具有特殊困难,符合继承法关于遗产分配时照顾有困难的特殊人群的规定。鉴于此,二审法院在遗产分配时,从照顾汪某红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遗产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较好地的有机统一。
กรณีที่สอง
刘某某诉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姓名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听力壹级、言语壹级多重残疾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2018年,某景观工程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制作冰灯协议,约定由李某某为其制作冰灯4组。 2019年,李某某承包的工程完工,某景观工程公司告知李某某以工人工资的形式结算工程款。因李某某雇佣的工人工资不能达到工程款数额,李某某便盗用刘某某身份信息,冒充自己雇佣的工人。后某景观工程公司做工资账目时,使用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时向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2019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人员复审工作期间,发现刘某某收入超标,于2019年7月人。刘某某以侵害姓名权为由,起诉请求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赔偿损失。
(二) 裁判结果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未经刘某某同意,私自盗用其身份证复印件,某景观工程公司做工资账目时,使用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并用作纳税申报,导致民政部门终止对刘某某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因此给刘某某造成的损失,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连带赔偿刘某某2019年7月至同年12月的基本生活费9900元、生活照料费7680元、物价临时补贴300元、电价补贴42.92元、2019年的采暖补贴1800元、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3日的医疗费3847.4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5000元。
(三) 典型意义
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序言第十三款所指出的,残疾人对其社区的全面福祉和多样性作出了宝贵贡献。残疾人作为特殊困难的群体,更需要给予特别的保护。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的义务和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个人信息领域的立法完善,社会普遍提高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残疾人作为公众中的一员,其姓名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体区分的主要标志,承载着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侵犯残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较好地保护了残疾人的人格权益,向社会彰显残疾人权益应当得到全方位保障的价值理念。
กรณีที่สาม
某祥、王某进诉某某村民委员会、高某等相邻通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王某祥、王某进均为盲人,二人系父子关系,与本村其他农户分离,单独居住在本村在某某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与某某村某组农户相邻。2003年,二人利用自己的土地和从某某村某组调换而来的土地修建了一条与从某某寨经水库大坝通向国道(某某寨与外界相通的唯一公路)的便道用于通行。2012年,高某经流转取得某某村某组524亩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并受某某村某组委托在某某寨集中修建居民点。居民点修建过程中,王某祥、王某进修建的便道被挖断,致便道尽头与居民点地平面形成约20米高落差,便道现不能通行,也无法恢复。王某祥、王某进起诉请求由某某村民委员会、高某等另开通道恢复便道通行,赔偿交通、误工损失5602元。
(二) 裁判结果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无论从哪个方向修建机动车便道从某某寨至主路相连,均需经过某某村某组的土地,某某村某组应当提供土地供王某祥、王某进通行。遂判决某某村民委员会、高某等从王某祥、王某进原修建便道被挖断处另公通道,修建一条宽3米的便道通向某某寨前寨门水泥路,赔偿王某祥、王某进交通、误工等损失费5602元。
(三) 典型意义
修建居民点是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有积极意义,但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特别是某祥、王某进为老年人且身有残疾,其合法权益更应得到充分保护。切实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认真落实禁止歧视残疾人法律规定的具体表现。该判决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立、自强,让残疾人更多感受到全社会的温暖,树立残疾人生活的信心,使其对美好生活充满希望。
กรณีที่สี่
卢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 基本案情
卢某某))),,,,,,,,, 婚后婚后婚后婚后婚后婚后婚后婚后婚后婚后婚后婚后及, 实施。,,, 了公安的报警报警,,,,,,,残联同走访其, 向,,,, 遭受遭受家庭,,,,,,区残联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且受到威胁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
(二) 裁判结果
福建省人民认为,,,,,, 其发放发放发放,,,,,,,,,危险保护令由提出申请,,,,, 禁止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 200米范围内活动。
(三) 典型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生理缺陷,导致诉讼能力较弱,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全国首例由残联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融入到司法 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较好地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融入到司法审判实践中,既是反家暴审判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和司法服务的具体体现。
宋某某诉某银行人格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宋某某,, 表现、 身体协调性差协调性差年,,, 银行补贴款补贴款补贴款补贴款补贴款,,,,,,, , 需要,,,,,,, 发生口角口角口角。,,,,,, 。后, 匆忙营业,,,,, 起诉请求请求赔偿赔偿赔偿赔偿,,,,,,,,,
(二) 裁判结果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某银行没有证据证实宋某某在该行办理业务过程中有抢劫企图或者有危及某银行工作人员生命健康安全行为的迹象,仅是为办理业务事宜时,和某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宋某某作为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差。某银行的行为给身为残疾人 宋某某适应社会平添了心理障碍,造成精神上严重伤害。遂判决某银行赔偿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就使用警铃不当行为给宋某某造成精神伤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三) 典型意义
《 人民和国残疾人条::::: 。保护保护保护保护保护保护保护保护保护保护保护保护的,,,,, 同,,,,,,,,,,,,,,,行业, 工作和过程过程提供便利该案残疾人参加切实切实切实,,,,,,,,,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公正性,凸显了新时代司法为民主题,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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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某公交客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于肢体,, 户籍。。。年,, 于市某公交公交客运,, 和国和国和国和国和国和国和国, 遭,, 发生,,,, 客运公司公司公司赔礼赔礼误工费、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14元。
(二)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人享有乘车优惠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某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本着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福利的原则,给予外地残疾人更为简便、灵活的免费乘车手续。某公交客运公司拒绝于某某免费乘坐,侵害了残疾人的免费乘车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某 的原则,给予外地残疾人更为简便、灵活的免费乘车手续。某公交客运公司拒绝于某某免费乘坐,侵害了残疾人的免费乘车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某公交客运公司赔偿于某某2528元。
(三) 典型意义
残疾人经济文化文化和方面合法保护实践实践实践中中中,,,,市优惠,,,, 和国和国保障法《,,,,,,,,,物质,, 法规赋予,,,, 审结审结审结后建议建议,,,,,,公交的,, 制定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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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租房公司诉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某公租房公司与马某某于2014年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某公租房公司将一套公租房租赁给马某某,租期12个月,每6个月交纳一次租金,逾期2个月不交租金的,某公租房公司可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马某某拖欠9个月租金。某公租房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马某某给付自2020年8月4日至实际退还房屋之日的租金,并腾退其租住的房屋。
(二)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马某某系行动不便残疾人,主要生活来源是政府低保,年近花甲,没有子女,长期一人独居生活。因其外出未按政策规定按时提交低保申请信息,低保被暂时取消,导致未能按时缴纳房租。考虑到马某某的实际情况,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某某可以继续租住,并于2022年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某公租房公司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所欠租金4802.08元。
(三) 典型意义
公公住房, 为困难,, 本案判决合同,,,,,,,,,,某充分马某某,, 给予给予给予给予,,,,,,,,,,,,,,保障政策通过形式得到,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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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高某琴与高某明系同胞兄妹,高某航、高某雪系高某琴的子女,上述4人均与案外人高某宝(高某琴之父)属同一户籍,被识别为贫困户。高某明肢体贰级残疾,其妻视力壹级残疾。2017年5月,户主高某宝与镇政府签订了《易地扶贫搬迁协议》和《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政策人均补助25000元,共计125000元;享受旧房宅基地腾退补助政策人均补助10000元,共计50000元,上述款项均汇入高某明指定的账户。2016年10月,高某明购买房屋一套,支付购房款140000元,契税、印花税合计1860元,该房屋系该户唯一住房。高某琴等起诉请求高某明支付贫困户移民搬迁款75000元、旧宅基地腾退款30000元,合计105000元。
(二) 裁判结果
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旧房宅基地腾退政策,其目的均为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居住权利。高某明按照上述政策购买住房,该住房现为其唯一住房,高某琴等与高某明、案外人高某宝均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在该房屋未被处置的情况下不能主张已享受政策资金的返还,遂判决驳回高某琴的诉讼请求。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是政府为解决贫困户基本住房问题的特定款项,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高某琴分割款项用于生活开支的主张,与政府发放该款项特定用途相悖一审判决。
(三) 典型意义
本案的扶贫扶贫安置具体扶贫政府改善贫困贫困贫困贫困贫困户户户的, 应当, 以真正住房高人均高某宝户内内,,,,,,,,,,,,,琴款项享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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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其2019年10月10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某均勾选“无”。2020年7月4日,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7月10日,牛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2020年10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牛某某起诉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二)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招聘的系叉车工,牛某某已提供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从工作情况来看,牛某某是否持有残疾人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工作。故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残疾人证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三)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但该知情权应当是基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的考量,与此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应享有过于宽泛的知情权。而且,劳动者身体残疾的原因不一而足,对工作的影响也不可一概而论。随着社会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这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理念。用人单位本身承担着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对残疾劳动者应当有的事实,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这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理念。用人单位本身承担着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对残疾劳动者应当有的事实,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理念。用人单位本身承担着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有的事实,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理念。用人单位本身承担着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有的事实,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现代社会应有价值理念。必要的包容而不是歧视,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判决对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起到了重要示范引领作用。
王某某诉某康复器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手术截肢,向某康复器具公司购买假肢产品。2016年4月25日,双方签署《产品配置单》,约定由某康复器具公司为王某某提供假肢产品,并根据王某某的个人适应性提供修正装配方案以及终生免费调整、保养、维修等专业技术服务。某康复器具公司根据王某某情况先为其装配了临时假肢,王某某支付相应价款8000元。2017年4月18日,王某某因左下肢残端溃烂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2725.42元。王某某称其安装假肢后不到十天出现溃疡,向某康复器具公司业务员反映情况,对方称需磨合,慢慢会好,故未及时入院治疗。王某某起诉请求某康复器具公司赔偿其购买假肢费用8000元、医疗费5272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营养费11500元、护理费17400元、交通费2000元。
(二)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复器具公司未向王某某提供足够的假肢佩戴指导和跟踪服务,导致王某某在使用假肢的过程中出现残端溃烂的损害后果,应对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某康复器具公司退还王某某假肢款8000元,赔偿王某某医疗费5272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护理费11500元、营养费5750元、交通费500元。二审中双方调解结案。
(三) 典型意义
残疾辅助器具对残疾人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残疾辅助器具的质量是否合格,以及能否安全有效地使用,与辅助器具使用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权益密切相关。残疾辅助器具产品除了具有物的属性外,还包含服务属性,任何一项属性存在缺陷都有可能对使用者造成损害。本案确立了残疾辅助器具侵权责任纠纷的基本裁判规则,即残疾辅助器具的经营者在向购买人出售产品后,除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外,还应根据产品性能及合同约定,为购买人提供装配、调整、使用指导、训练、查访等售后服务,若因服务缺失导致购买人产生人身损害,经营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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