พอร์ทัลกฎหมายของจีน - CJO

ค้นหากฎหมายของจีนและเอกสารสาธารณะที่เป็นทางการเป็นภาษาอังกฤษ

ภาษาอังกฤษอาหรับจีน (ดั้งเดิม)Dutchภาษาฝรั่งเศสภาษาเยอรมันภาษาฮินดีภาษาอิตาลีภาษาญี่ปุ่นเกาหลีโปรตุเกสรัสเซียสเปนสวีเดนชาวอิสราเอลชาวอินโดนีเซียเวียตนามภาษาไทยตุรกีMalay

การจัดการการยอมรับซึ่งกันและกันและการบังคับใช้คำพิพากษาทางแพ่งในคดีเกี่ยวกับการแต่งงานและครอบครัวโดยศาลในแผ่นดินใหญ่และเขตปกครองพิเศษฮ่องกง (2017)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ประเภทของกฎหมาย การตีความทางตุลาการ

การออกแบบร่างกาย ศาลประชาชนสูงสุด

วันที่ประกาศใช้ มิถุนายน 20, 2017

วันที่มีผล มิถุนายน 20, 2017

สถานะความถูกต้อง ยังไม่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ขอบเขตของการใช้ ทั้งประเทศ

หัวข้อ วิธีพิจารณาความแพ่ง กฎหมายวิธีพิจารณาคดี กิจการที่เกี่ยวข้องกับฮ่องกงมาเก๊าและไต้หวัน ระบบตุลาการ

บรรณาธิการ ซินจู้ลี่李欣烛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氺互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氺互互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摋互互互互互个最高人民法院,
(2017 สิงหาคม 6)
根据人民和国行政区》,, 最高特别,,,,:::::::::::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本安排。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离婚证,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 章)第V 部、第VA 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备忘录的,参照适用本安排。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生效判决:
()),, 是审, 上诉法定期限上诉上诉上诉上诉上诉,,,
()),, 是终审上诉原讼法庭区域法院法院包括包括包括包括包括,,
前款, 在、 裁定, 特别行政区、、 判令判令但但但但但但但但,国家和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安排所称婚姻 本安排所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一)อยู่ที่内地是指:
1.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2.离婚纠纷案件;
3.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4. 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5. 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6.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
7.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8. 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9. 抚养纠纷案件;
10. 扶养纠纷案件 (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
11.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12. 监护权纠纷案件 (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
13. 探望权纠纷案件;
14.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
1. 依据香港法例第179 章《婚姻诉讼条例》第Ⅲ 部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
2. 依据香港法例第179 章《婚姻诉讼条例》第IV 部作出的婚姻无效绝对判令;
3. 依据香港法例第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
4. 依据 13 章监护条例》 第第分居令、 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
5. 依据 13 章监护条例第第第第第》》》》 第第第第第
6. 依据香港法例第182 章《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命令;
7. 依据香港法例第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在双方在生时作出的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
8. 依据香港法例第290 章《领养条例》作出的领养令;
9. 依据 179 章婚姻条例第第第与与条例条例》》
10. 依据 13 章监护条例》 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
11. 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养令;
12. 依据 189 章及同》 禁制骚扰令驱逐令驱逐令驱逐令、、、、、、
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
第五条本安排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三)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的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 判决判决,,,,,,, 但但但判决
(五)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认可本安排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证或者协议书、备忘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 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第六条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
(三)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的请求,并作出裁定或者命令。
第九条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审查核实后,不予认可和执行:
(一)根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
(二) 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三)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请求方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
(四)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就同一争讇的。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的, 。
申请的涉及成年子女, 在是否认可执行时时,,,,,,,,
第十条的全部判项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判项。
第十一条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内地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再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再审,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 。
第十二条 在本安排下,内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判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被视为命令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该财产。
第十三条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院泆赧腤。
第十四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财产给付范围,包括判决确定的给付财产和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不包括税收、罚款。
前款所称诉讼费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费用。
第十五条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当事人不服的,在内地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依据上诉。
第十六条 在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应当受理。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诉讼。
第十七条,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判决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的,不予受理。
判决未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赉讼。
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十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适用。
第二十一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安排在最高 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内部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本安排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在香港签署,一式两份。
最高人民法院 常务副院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律政司司长

© 2020 Guodong Du และ Meng Yu. สงวนลิขสิทธิ์. ห้ามทำการเผยแพร่หรือแจกจ่ายเนื้อหารวมถึงการจัดกรอบหรือวิธีการที่คล้ายกันโดยไม่ได้รับความยินยอมเป็นลายลักษณ์อักษรล่วงหน้าจาก Guodong Du และ Meng Yu